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
有 关 规 定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队伍,树立“为人师表”的良好社会形象,强化以法治校,依据《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基本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穿奇装异服、化浓妆、穿拖鞋、背心进课堂,否则将公开批评。
二、不准在公共场合吸烟,一经发现除提出公开批评外,不得评优评先。
三、不准对提意见的学生及家长打击报复,如有此类现象发生,经查实后,除公开批评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不准向学生摊销或指定学生到某书店买资料,一经查实,扣发本学期奖金,并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五、不准接受学生家长请客或代为学生家长牵头组织请课
六、不准诱导或强行要求为学生补课,一经查实,公开退回所收补课费用,向学生家长道歉,学校通报批评。
七、班主任安排座位要考试学生实际情况,不准以调坐位等理由、条件收受学生家长的钱物,否则,一经查实,除公开退回所受钱物外,由学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班主任津贴,并撤换其班主任。
八、不准向学生传播封建迷信、邪教及腐朽颓废思想,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且年度任职考核为不合格。
九、不准吵嘴骂架或侮辱诋毁他人。若有发生,个人写检查,学校公开批评;
屡教不改者,调离本校。
十、不准参与赌博、酗酒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本人写检查,学校公开批评,扣发当月津贴,造成严重后果,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调离本校。
十一、不准歧视后进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学生举报或座谈会反映有歧视后进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情节轻微者,学校将责令其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提出公开批评;严重者,在上述基础上,经行政办公会研究,分别扣发当月、当学期、当年度奖金,同时实行一票否决,不评优评先,不晋升职称;直至调离本校。构成犯罪的,将由其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二、不准有作风低劣、品行不良的行为,找学生谈话,尤其是找女学生谈话要在办公室进行,否则,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资格,直至调离本校。
十三、不准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否则,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论处。
以上规定望全体教职工自觉遵守并互相监督。
固始县实验中学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