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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实验中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管 理 责 任 书

2015年08月22日 14:23:03 访问量:284

固始县实验中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管 理 责 任 书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教职工的责任,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塑造教师良好形象,学校与教职工个人签订本责任书。

一、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本校所有教职工应避免以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二、问责办法

学校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职工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与教师履职晋职、评优推先、绩效考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规定,对出现本责任书列举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三、档案管理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教职工和学校各存一份。

 

我已认真阅读本责任书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我郑重承诺,我将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依法执教,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如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愿意接受处理。

 

 

责任人                              学校: (签章)

2015826

 

编辑:实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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